计划生育规定
中共宜春地委组织部宜地组通11992120号文件规定,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在入党上有如下规定:
1、1980年以前生育的不属违反计划生育。
2、1980年9月25日至1990年9月1日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,有如下时间限制:
(1)受经济处罚或影响了当时调资的5年内不能入党。
(2)受警告或记过处分的10年内不能入党。
(3)受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的12年内不能入党。
(4)受降级降职处分的14年内不能入党。
(5)受撤销职务处分的16年内不能入党。
(6)受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处分的,18年内不得入党。
(7)受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的,不得重新入党。
3、1980年9月25日至1990年9月1日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,当时未处理或处理过轻,到1991年计划生育“五清理”时才处理或重新处理的,有如下时间限制:
(1)受经济处罚或影响了当时调资的,1982年底以前违反处罚后1年内,1983年初至1985年底违反受处罚后2年内,1986年初至1988年底受处罚后3年内,1989年初以后违反受处罚后4年内不能入党。
(2)受警告或记大过处分的5年内,受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的8年内不能入党。
(3)受降级、降职处分的10年内,受撤销职务的12年内不能入党。
(4)受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处分的,14年内不能处党。
4、1990年9月1日以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以下限制:
(1)受经济处罚的5年内,受警告或记过处分的14年内,受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的17年内不得吸收入党。
(2)受降职、降级、撤职以上处分的,一般不发展入党。
5、受两种以上处分的,以所受最重处分为准。限制时间从受处罚之日算起。
1、1980年以前生育的不属违反计划生育。
2、1980年9月25日至1990年9月1日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,有如下时间限制:
(1)受经济处罚或影响了当时调资的5年内不能入党。
(2)受警告或记过处分的10年内不能入党。
(3)受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的12年内不能入党。
(4)受降级降职处分的14年内不能入党。
(5)受撤销职务处分的16年内不能入党。
(6)受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处分的,18年内不得入党。
(7)受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的,不得重新入党。
3、1980年9月25日至1990年9月1日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,当时未处理或处理过轻,到1991年计划生育“五清理”时才处理或重新处理的,有如下时间限制:
(1)受经济处罚或影响了当时调资的,1982年底以前违反处罚后1年内,1983年初至1985年底违反受处罚后2年内,1986年初至1988年底受处罚后3年内,1989年初以后违反受处罚后4年内不能入党。
(2)受警告或记大过处分的5年内,受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的8年内不能入党。
(3)受降级、降职处分的10年内,受撤销职务的12年内不能入党。
(4)受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处分的,14年内不能处党。
4、1990年9月1日以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以下限制:
(1)受经济处罚的5年内,受警告或记过处分的14年内,受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的17年内不得吸收入党。
(2)受降职、降级、撤职以上处分的,一般不发展入党。
5、受两种以上处分的,以所受最重处分为准。限制时间从受处罚之日算起。